首页 > 律师动态

律师动态

合肥离婚律师分析子女抚养费用上存在的误区

文字:[大][中][小] 2015-03-09  浏览次数:

    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很多离婚双方存在误区,导致抚养的纠纷案件。下面合肥离婚律师给大家介绍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有哪些误区。
    误区一: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不付抚养费
    当事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却并不因此免除。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没有工作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因此,法院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抚养费。
    误区二:医疗教育费,也得付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区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而是综合确定一个抚养费数额。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时,还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误区三:抚养费只是生活费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抚养费是一项综合性的费用。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概念混淆,在要求被告方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还往往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其它费用。
    误区四: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与抚养费折抵存在误区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抚养费的折抵进行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抚养费的给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抚养费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折抵其应支付的抚养费。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但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只是单纯的放弃共同财产而不明确约定将放弃的财产折抵抚养费的,就不能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再主张抚养费。
    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一般存在以上的误区,大家要有正确的意识。
本文由合肥离婚律师提供,更多内容请访问www.hfattorney.com

客户服务热线

13916635098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