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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分析新民诉法对与实现担保物权案有什么影响

文字:[大][中][小] 2015-03-06  浏览次数:

    新民诉法的规定,对与实现担保物权案有什么影响?下面合肥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实现担保物权顺序、申请材料、受理后的处理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担保物权制度可以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明显的收益,也有助于促进资本进入市场,促进经济的增长。不过,担保物权也有成本,其中一个重要成本是如何选择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如何更加快速有效地“变现”物权。
    《民诉法》规定,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即是说,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以先立案的法院为准,这个不难理解。但是,对于质押中的权利质押,其标的为所有权以外的可让渡的财产权利,并非有形财产,自然也无财产所在地,一般应以财产权利登记地确定管辖法院。
    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的内容,其第一节“一般规定”应当同时 适用。根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余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新民诉法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的影响需要大家在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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