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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知名律师介绍建设工程中合同纠纷的处理措施

文字:[大][中][小] 2015-02-14  浏览次数:

    在建设工程中,出现合同纠纷时,该如何处理?下面合肥知名律师给大家介绍几种建设工程中合同纠纷的处理措施。

    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司法解释为处理这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尺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并不是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了违反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旦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与否发生争议,鉴于发包人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如发包人要求施工单位先行退场,应予以准许,即赋予发包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毕竟工程的施工需要双方的配合,如一方已无履约的诚意,强制继续履行并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可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来弥补损失,依民事诉讼法关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之情形裁定施工单位先行退场。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来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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