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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离婚律师分析父或母在探望权纠纷的原因

文字:[大][中][小] 2015-02-11  浏览次数:

    在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或母在探望子女引起纠纷的原因有哪些?该如何处理?下面合肥离婚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
    一方对另一方怀有仇视心理,为了报复对方经常无故阻碍、刁难甚至隐匿子女,致使对方难以实现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探望权的中止只有一个法定事由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探视权利与抚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认为一方不给付抚养费就可剥夺或限制对方的探望权利,探望权的取得和丧失并不以是否负担子女抚养费为前提条件,而是要看父或母探望子女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
    如果不让探望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将夫妻间“仇恨”传染给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因为不让探望一方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可以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定理由。这样一来可以促使对方依法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避免享有探视权一方的权益被肆意侵犯。
    在子女探望权纠纷问题上,父或母都有权和义务,队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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