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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离婚律师介绍什么情况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文字:[大][中][小] 2015-02-04  浏览次数:

    在离婚事件中,当男方提出离婚时,有些情况是不可以的。下面合肥离婚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分娩后一年内”的含义: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含义:中止妊娠包括自然中止妊娠和人工中止妊娠。本条对中止妊娠的原因未加以限制性规定,因而,无论是自然中止妊娠,还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均符合婚姻法保护女方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
    当然上述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无论婚前婚后,女方主动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而导致怀孕的;女方有虐待、遗弃婴儿的行为;女方对男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
    婚姻法对待离婚男女双方都是平等的,双方在提出离婚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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