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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知名律师浅谈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理解

文字:[大][中][小] 2015-01-29  浏览次数:

    保险合同是为了让受害人免除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情况在合同中是免责条款的。下面合肥知名律师给大家分析对免责条款的理解。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免责条款是为了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最大诚信原则而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注明,条款中规定的免除责任是确定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保险人履行最大诚实信用义务进行了规定,如该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22条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约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还规定了被保险人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和尽量减损义务。
    按照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论其是否以合理方式提请了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只要格式合同中有免除其责任的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便绝对无效。
    免责条款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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