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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法律顾问分析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文字:[大][中][小] 2015-01-25  浏览次数:

    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是比较难以确定的,法律上也有很多分歧。下面合肥法律顾问给大家分析一下该如何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市场经济社会,出卖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努力将货物售予出价最高者,无可厚非。然而,出卖人先后与数个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卖给数人,则有违诚实信用,构成了“多重买卖”,也称“一物数卖”。所谓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以某一个特定不动产或动产为标的物先后与多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从而产生的数个买卖合同皆以同一动产或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律现象。
    关于多重买卖的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也有较大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因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成立在后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合同。我们认为,由于买卖合同在双方产生的是之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原则上无对并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发生多重买卖情形时,除非存在《合同》第52条规定情形,各买卖合同皆应有效。
    不动产多重买卖。对于不动产的多重买卖,买受人就算取得标的物的控制,仍不见得就取得所有权,因此,不动产多重买卖合同,所有权的取得与标的物交付占有无关,应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经登记才能取得。
    房屋所有权最终是否发生转移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关于同一房屋签订的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要看以上几点,保证它的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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