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动态

律师动态

合肥知名律师浅谈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问题

文字:[大][中][小] 2015-01-13  浏览次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再加上外来文化的影响,人们自由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引起人们婚恋观念的变化,并导致婚姻观念与行为的多元化。目前我国关于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规定仅仅有198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中的一些规定。下面合肥知名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
    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非法的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非婚同居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违反《婚姻法》第3条关于“禁止重婚”以及“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同居的双方或一方有法律上配偶,而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均为非法同居。
    2、违反《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同居生活的,将“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非自愿的同居。共同生活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对于违反对方意愿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对方违反意愿与其同居的,其行为不合法。
    在同居之前,合肥知名律师建议做好一下事项。
    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
  2: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的证据。
  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
  4: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就算尽可能完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确保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法律也不可能赋予非婚同居与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让所有妇女、儿童等弱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做到尽善尽美。因此,合肥律师在此建议有关当事人,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必须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订立“非婚同居协议”,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想要了解更多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请访问:www.hfattorney.com

客户服务热线

13916635098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