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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损害赔偿

文字:[大][中][小] 2015-04-07  浏览次数:

      有些情况下导致离婚的可以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那么你知道有哪些情况和赔偿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结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对“无过错”《婚姻法》未做规定,本律师认为,应指未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的配偶一方。
  二、一方有上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如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在离婚诉讼中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三、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只能以自己配偶一方为被告。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
  四、“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五、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是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二是让当事人有一个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或是放弃。司法解释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就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时提出的,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六、婚姻关系的无过错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将依法不予支持。

       本文由张红星律师提供,更多内容请访问www.shattorne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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