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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在司法上解释一下不动产登记

文字:[大][中][小] 2015-03-14  浏览次数:

    从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正式实施。这在司法上如何解释?下面合肥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房产、不动产登记是指这些东西需在当地房管局或国土局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确认是你个人的财产,法律上才得到保护。登记后通常这类部门会发给你房产证或土地证的。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原有房产证不会作废。根据《条例》,在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方面,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根据规定,原有的登记证书不会作废。
    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虽然不会直接因为标的物的原因而被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却可能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此导致融资租赁公司预期的合同利益得不到全面保护。
    不动产的登记规定,司法上有以上解释,大家在登记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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