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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筑工程律师介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文字:[大][中][小] 2015-02-26  浏览次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下面合肥建筑工程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没有约定及约定不明的处理方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进一步规定了按照第六十一条价款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因此,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后果一样,即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但问题在于:需要识别何为约定不明、约定不明与对约定理解有争议的关系、约定不明与证据能否审核认定的关系。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工程造价鉴定,是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依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即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也包括其他交易范畴的契约价格),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弈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公允价格。这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维护公正与效率所应遵循的司法原则。因此,只要不是出现法定的不能或无法适用合同价格条款的情形,诉讼中的工程造价争议鉴定,就应当遵循契约性原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解释》在实际上认为我国现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方式,并不具有鉴别或排除具体交易条件不公正性的功能。它充其量只是在没有合同条款可以援引的情况下,作为解决争议及弥补诉讼证据欠缺的技术性手段。因此,单纯依靠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不能够体现合同公正和当事人的意愿,这在审判实务中必须给予充分的注意。
    那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哪些环节必须运用司法审判权呢?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当然,要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水准,还必须增强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鉴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需要注意以上几点,做好造价的鉴定是工程的首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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