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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质量合格,应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文字:[大][中][小] 2014-12-05  浏览次数: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基本案情】

2003年3月15日,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国际商贸中心大厦,35层框架结构,总高110米,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含地下4层),工期从2003年3月20日至2005年10月30日,合同价款3050万元,预付款650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工程如提前完成,每提前一天,某实业公司奖励某建筑公司3万元,如未按期完工,每延误一天罚款3万元。

合同签订后,某实业公司如约支付预付款,某建筑公司亦如期开工,并按期竣工。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但某实业公司除预付款外,再未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某建筑公司请求某实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某实业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严重匮乏,遂欲找理由拒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经向有关人士咨询,某实业公司知道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承包范围从事总承包活动,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承包工程。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二级企业可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的建设施工。而某建筑公司的资质为二级,显然,其承包本合同工程违反了该规定。某实业公司又查阅了相关法律和规章,了解到《建筑法》、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据此,某实业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拒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则认为即使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某实业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多次向某实业公司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某建筑公司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违反了《建筑法》、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合同工程质量合格,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遂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40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相关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律师深度解读】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告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其与被告某实业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据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如买卖合同如被确认无效,则买方返还卖方货物,卖方返还买方货款;二是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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